1980年出生的黃某,是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區(qū)分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,從事禁毒工作的他,竟然多次與毒*販同流合污,甚至將查獲的冰··毒交給毒*販。11月12日,郎溪縣法院公布的判決書顯示,黃某因犯下4項罪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12年至2018年,黃某在擔任宣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禁毒大隊民警、禁毒支隊民警、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案件大隊民警、副大隊長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等職務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或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,在查辦毒·品違法犯罪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10.49萬元。
2013年下半年,黃某接受販·毒人員朱某的請托,承諾對其在販·毒時予以關照,先后5次收受朱某現金共計1.4萬元。2014年至2017年,黃某接受販·毒人員巫某的請托,對其**行為不予查處或予以關照,先后多次收受巫某現金共計21.6萬元。其在受賄的犯罪中,大多數是接受販·毒人員或吸·毒人員的請托。
而在2013年4月,宣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禁毒大隊在偵查鄧某某等人販賣毒·品一案過程中,依法扣押了涉案甲基苯丙胺(冰··毒)500余克,并由黃某暫時保管。2013年5月,黃某從該部分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純度較高的約5克至6克,在其辦公室內交給販·毒人員朱某,要求朱某販賣后用毒資購買一臺蘋果5手機,并要求朱某返還同樣數量的甲基苯丙胺以防止被發(fā)現。事后,朱某購買了一部蘋果5手機交給黃某,但將黃某交其販賣的甲基苯丙胺用于個人吸食,其提供同樣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給黃某。
2017年10月9日上午,黃某參與了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查辦的楊某(巫某“馬仔”)等人販賣毒·品一案,并在現場抓捕了楊某等人。因擔心楊某此次販賣毒·品行為與巫某有關,黃某于當日中午微信聯系巫某要求會面。見面時,黃某向巫某透露了當天抓捕等相關案件信息,并讓巫某將手機和手機卡等物品扔掉以躲避抓捕,巫某根據黃某的通風報信將手機及手機卡扔掉。當晚23時許,巫某投案自首,后因犯販賣毒·品罪被宣城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。
黃某還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。另外,黃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現,可以減輕處罰。
一審法院判決,黃某犯受賄罪、販賣毒·品罪、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、徇私枉法罪,數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1年,并處罰金42萬元。 來源:安徽商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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